侯欣一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最高法院频繁提及审判独立,不是一个孤例,而是在释放着司法改革的信号——改革的切入点从法院开始。
我们现有的教育体系下培养的不用,而去弄一些所谓的政法干部开小灶式的突击培训班。包括我们搞法治建设是要去依靠哪些人,一部分需不需要依靠从大学的专业性的法律院校像武大法学院这样的培养的法律人才,去担当这样一个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主力军。
我觉得这个也算是一个亮点吧。我们现在已经有宪法,有法律了,你就把这个宪法好好的实施,把你已经说了、承诺了的进行兑现。子产不毁乡校 TA:我们换个角度来说说其它的问题吧过去我们古代就讲子产不毁乡校,或者是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是采取疏还是采取堵的问题。对这样问题的处理通常都有几种方式,一种是说信息场在流动的过程中,会出现更多真实信息的呈现,叫做清者自清。
还有就是谁去评判这个法到底是恶法还是良法,评判以后怎么做?我们是依照一个程序去把这个恶法重新修改制定以后再说,还是我们自己就成为一个评判者?在中国的这一争论里面,用一个法的术语其实就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问题。我个人一直在强调中国在经济发展里面过去说要补商品经济的一课,中国在法治发展中要补形式法治这一课,哪怕是恶法你也要去坚持,在没有修改之前,你还得要去照着办。陈卫东说,劳教废除后,将把有违法行为但不足以受到刑法处罚的轻微刑事犯罪,也纳入社区矫正管辖。
2007年,张宇杰考入时的单位全称叫广东省第二强制隔离劳教戒毒所。劳教的"精神"要废,但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劳教"不能废。"唐慧案"的所在地湖南省,2013年5月也将劳教所工作重点向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对象转变。此外,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2013年以来,"两高"针对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等罪名出台了司法解释,均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情节不严重或行为人积极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免予刑罚甚至或"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司法解释只是权宜之计。"社区矫正"正式入法,是在2011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而有关部门往往因为治安处罚不够用,仍在使用劳教手段。二是在"入刑"后,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姚颖所在的广州市尚善社会服务中心就成立于2009年3月。有人注意到,北京市大兴区的团河劳教所在2013年7月份也挂上了"北京市监狱团河二监区"牌匾。
"如果没有劳教管,社会就乱了。张宇杰说,劳教废除对他们的工作没有影响,因为"已经有两年没有接到与劳教有关的案子了"。不变监狱也没有戒毒任务的,还可以变成社区矫正场所。" "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我相信也没有时间拖延了。
"王公义说,原先劳教处罚已与治安处罚、行政处罚和监狱处罚并列成为我国四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现在一下子从四种处罚变成了三种,这个缺失必然要用一些东西填补空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说,这部法律之所以难产,不仅涉及国家管理职能,还关系到部门利益,"劳教没了,经费、人员、编制都没了"。
从各地的措施可见,劳教所仅存的一些收教人员,大多得到了宽大处理:要么被直接宣布解散,要么将在劳教期满后重获自由。具体方案目前尚未出台,《决定》透露的信息只有短短二十几个字: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低调转型 劳教所摘牌后,现在张宇杰的单位名称只有一个:广东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陈卫东说,修法是必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说,彻底废除劳教,从人权保障和顺应民心的角度讲,是最理想的方式。从大陆法国家的经验来看,针对特定的人群,特别是针对轻微犯罪人群,都有一些特定的措施,"大部分叫做保安处分,也有叫做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工作10年前开始试点,2009年起已在全国铺开。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为了不让社区矫正成为"第二个劳教",焦洪昌建议抓紧立法:"程序应是司法化的程序,决定机关应是法院,场所、对象是谁,要在法律中明确。嫖娼卖淫、传播贩卖制作淫秽物品的。
张宇杰说,这是全国最大的劳教所。在沉寂多年后,《决定》一锤定音:不仅不提《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劳教也直接废了。
(张宇杰、姚颖为化名)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郭丝露 南方周末实习生 王胜男 进入专题: 劳教制度 。不过,现实中已经设立的各类社区矫正中心,与现有法律中的"社区矫正"概念,涵义和内容并不一致。
收教人员的分流是备受关注的热点。上海官方发布的消息称,在上海,收教人员已全部依法解教,劳教场所和干警的转型正在推进,教育矫治将成为上海应对轻微刑事犯罪的重点。张宇杰的毕业院系和工作单位最近都换了名字: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劳教系更名为矫正教育系,广东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和劳教所摘下"劳教所"的牌子,成为专职戒毒所。一部法律不能解决问题 2013年10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法党组会上提出,要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 他举了一个例子:对小额偷盗行为,以前的处理方法是,第一次被抓获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第二次被抓就要被处以劳动教养,"但现在(废劳教后)第二次抓到还是得罚款,第三次还是罚款,那第四次呢?" 从劳教到轻微罪入刑 周强所说的"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也是劳教改革的配套措施。过往的媒体报道披露,制定该法的前提是没有废止劳教,"参与立法讨论的学者透露,当时最大的分歧在于由谁来决定劳教,即矫正机关设在哪里。
检察院如果认为涉案未成年人可能适用缓刑,就直接先让矫正机构介入,矫正对象将有一个考验期,"如果觉得可以免予起诉,我们会出一个书面的建议书给检察院,这样检察院将不予起诉。这些变化都来自劳教即将废止的消息。
他说,中央的改革决定公布之后,社会对《决定》中"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治和矫正法律"存在误读,认为其是劳动教养的替代措施。不久后戒毒法出台后,原本属劳教管辖的戒毒被分开,从那时起,全国大多数劳教所都挂有劳教和戒毒两个牌子。
为了防止社区矫正成为"第二个劳教","程序应是司法化的程序,决定机关应是法院,场所、对象是谁,要在法律中明确"。这样的表态与《决定》对照,基本一致。他和刘仁文都提醒记者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已列入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劳教是最后一个明确法律依据不足,又没有程序规范的强制措施。
社区矫正:不能成为"二劳教" 2013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里,社区矫正法赫然在列。今年2月,由司法部承担起草的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已提请国务院审议。
"尚善"2013年还和越秀区检察院合作开展了一个"免予起诉的未成年人"的项目。社区矫正法是否将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的新形式?陈卫东给出了否定的答复。
他提出疑问:"这是因为我们的容忍度低了,还是因为我们暂时没有办法,就索性这样处理?本来是可以用小刀处理的,但我们没有小刀,所以对不起我们还是用斧头来处理吧?" 刘仁文也指出,以司法解释规定轻微刑的层级太低,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刑法学教授林维担心,入刑意味着这些人成为了罪犯,用扩大刑罚覆盖范围的做法,将公民从劳教中解救出来,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比如他们会面临失业,后期的融入社会甚至生存都会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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